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征房产税?
要搞清楚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征房产税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那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是怎样规定的呢?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如果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征房产税,关键在于房产评估后,企业是否应当进行账务调整并重新确认房产的价值。如果应当重新确认房产的价值就按照调整后的原价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不应当重新确认房产的价值就按照历史成本(未调整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这又引出一个问题,会计制度对房产评估如何确认房产的原价呢?
这个要根据实际业务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房产,究竟是按照原值来计量呢?还是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价是公允价的一种)来计量?这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来综合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政策与实务相结合的过程,绝不像有些人说的那么简单,网上有很多千篇一律的观点认为“在计征房产税时,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同时也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这些结论的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但是原作者并没有给读者清晰表述,很容易误导读者,所以,大原则确定下来以后我们就知道了,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征房产税,取决于会计上如何确认房产价值,比如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房产如何确认房产价值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来综合判断的,不能一概而论。
大家如果想系统研究学习和总结这方面的知识,可以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自行判断和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