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购买方取得增值税fapiao已抵扣,产生退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操作?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产生退货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应如何操作?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答: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查账征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方是否可以凭借农业合作社开具的自产自销的免税发票直接进行抵扣?
答:2017年7月1日以后,购买方可以凭借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因此购买方可以凭借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直接进行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纳税人来电咨询2017年7月1日以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应如何填写?
答: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不适用于本公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购买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且超过认证期未进行认证,是否可以申请逾期认证?
答:2017年7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