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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堂】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17-07-20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十一项中的其中之一,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独立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即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又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大部分的自由职业者都是以个人的身份对外提供劳务,许多人不知道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以及计算的标准是什么等?本文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区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该规定比较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从劳务的独立性角度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取得的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的关系,为本单位工作取得的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雇佣关系中有个最典型的特征,那就是雇佣方与被雇佣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被雇佣者为雇佣方所选任,按照雇佣方的指示、利用雇佣方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方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佣方可以随时干预被雇佣者的工作。被雇佣者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被雇佣者按雇主的意旨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方自己实施的行为,被雇佣者实施职务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归于雇佣方,但相应的对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也由雇佣方承担。

三、劳务报酬按“次”确定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补充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关于劳务报酬所得“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当扣除缴纳的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扣除。实务中,有种观点认为:缴纳的税费已经包括在20%的费用扣除之中,因此不再扣除个人缴纳的税费。但笔者认为该观点欠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世界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来看,应该是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税费后的劳务报酬所得才是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虽然文件是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以及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可以扣除税费,但对其他形式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应当比照执行。

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关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1800-800)×20%= 200 元个税;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例如: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800 元个税。

3.我国税法对于取得劳务报酬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这里所指取得劳务报酬畸高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情况。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加成至税率30%: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税率加成至4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万元,需扣除20%的费用。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40000元=40000×30%(30%的税率为20000对应的20%的税率加征五成为30%)-2000=10000(元)

六、取得劳务报酬税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双方约定的劳务报酬更多情况是一个税后支付额,即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是个人的税后所得,因此,企业必须将税后所得转换为税前报酬,按照税前报酬列支企业的成本费用,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举例:企业雇佣临时劳务,给企业做宣传,协议约定月税后酬金35000元,企业代扣代缴各项税金。该笔酬金税前金额为X

则:个人应缴增值税=X/(1+3%)×3%

个人应缴城建税=X/(1+3%)×3%×7%

个人应缴个人所得税=〔X/(1+3%)〕×(1-20%)×30%-20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该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由于税后报酬=税前报酬-应缴增值税-应缴城建税-应缴个人所得税,故:35000=X-〔X/(1+3%)×3%〕×(1+7%)-{〔X/(1+3%)〕×(1-20%)×30%-2000}

求出: X=44847.61元,即个人提供劳务,如果税后报酬是35000元,则倒推出税前报酬为44847.61元。

应缴增值税=44847.61/(1+3%)×3%=1306.24元

应缴城建税=1306.24×7%=91.44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44847.61/(1+3%)〕×(1-20%)×30%-2000=844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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