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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服务】PPP项目税务服务之项目建设及运营阶段税务考量

发布时间:2017-05-25

PPP项目根据是否具有可经营性、是否引入资金、期满是否移交等,细分为已建设施下的TOT、O&M等模式;改建设施下的ROT、LBO、BBO等模式;新建设施下的BLT、DBM、DBMO、BOT、BOOT、BMT、DBOF、BOO等模式。

PPP模式在中国资历尚浅,加之国内尚未出台针对PPP模式的专项税收政策,PPP模式在中国的推行面临诸多税收不确定性,比如政府支付的税务定性、财政补贴的重复征税、移交阶段的税务处理以及优惠政策覆盖面有限等。

税务成本贯穿于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企业的营利性和现金流,最终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有重大影响。项目公司税务成本的变化,会影响社会资本对项目投资回报、运作方式乃至是否参与该项目的研判。相应的,政府或政府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发起方,也要了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税务成本,这不仅有助于分析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获得的回报水平以及税收筹划机会,制定合理的条件,还有助于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物有所值评价。

中税针对PPP项目各阶段税务管理重点内容,分析各阶段面临的税务管理环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以及我们可提供的帮助。


项目建设及运营阶段税务考量

主要工作是税务日常申报及税务管理,以降低税务风险。实施必要的税务筹划,实现税务合规。

(一)

承包工程税务管理

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签署安排

1.1.商务考虑:

单个EPC合同

拆分EPC合同

合同方的确定


1.2.税务考量:

兼营和混合销售

代扣代缴税款

印花税

【分析】EPC业务增值税交税规则

参考《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20160503)的规定: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六》(20161101)的规定:

问题四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请问EPC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纳税人需要针对EPC合同中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即按各业务适用的不同税率分别计提销项税额。

(二)

项目融资税收管理

PPP项目公司初期的资金需求量较大,往往会遇到资金融通不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税务效率较高的融资模式可以降低项目公司在资金注入和偿还、利息支付等环节所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方便资金管理和统一调配,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净现值和回报率。

一般来说,项目融资渠道如下:母公司通过注册资本注入;股东贷款;银行借款;发债;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等。

对于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需考虑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贷款的方式为项目公司提供资金。股东贷款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随时收回本金,其利息费用也可以在项目公司税前扣除,但是,投资公司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项目投资公司应综合考虑投资方式。

对于外部融资,需考虑融资主体的选择,方式包括委托贷款、统借统还等。同时,还需考虑境内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虽然利率可能低,但其取得的利息收入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可能会转嫁给项目公司。

发行债券应考虑债券利息的税前扣除、债权人取得债券收益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境外发行债券,还需考虑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申请、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扣缴、发债成本、外汇管制等因素。

◀(三)
运营阶段税收筹划


待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投资人或其关联公司可能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工程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采购合同等运营合同。同样,在就这些合同进行谈判时,需将税务因素考虑在内,以准确的计算双方可能承担的税负,从而在合同报价中加以体现。

若项目投资公司或其关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向其提供EPC工程服务、许可特许权或提供管理服务等,便可从项目公司提前以工程款、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形式收回投资。

上述运营合同虽然能够使项目公司将工程款、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税前扣除,但项目投资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同时也需注意上述运营合同的签订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问题。公司应进行转让定价分析,以应对税务机关未来可能的质疑。

【分析】可借鉴的PPP税收政策

1.湖北规定

参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20160523)的规定:

1.B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T即“建设--移交”,主要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转让给业主(T)的,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交付(T)业主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工程建设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或投资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BT合同确定的分次付款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设方(或投资方)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以及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BOT项目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主要指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转让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成本,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转让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B),工程完工后经营(O)一段时间,再交付业主(T)的,在项目的各个阶段,按以下方法计税:

在建设阶段,投融资人建设期间发生的支出为取得该项目(一般为不动产)经营权的成本,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核算,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工程承包总额。

在经营阶段,投融资人对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其销售的货物、服务适用的税率计税。

在交付阶段,就所取得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河北规定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规定:

十四、关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土地改造、拆迁(一级土地开发)缴纳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符合《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5号公告)所规定的“投资行为”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投资方收取固定或保底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税目。

3.河南规定

参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七》(20161215)的规定:

问题三 纳税人以投融资建设模式开展的建设项目,如BT(即建设-移交)、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或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从狭义看,与BOT相比,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4.境外费用支付管理

境内项目公司向境外支付费用可能包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

境内项目公司向境外支付上述费用时可能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能可以享受相关国家与中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对于向境外支付的服务费,如境外公司根据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并未构成常设机构,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备案。

PPP项目税务影响及解决方案

参与方

PPP项目全周期税务影响因素

中税建筑全流程一站式解决方案

政府资本    

研究并探讨税务成本及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拟定可能的财政政策、架构以提高项目的经济指标;

协助社会投资人了解税收影响及相关的税务成本;

协调税务有关部门与社会投资人共同明确项目可能涉及的重大税务影响因素,协助社会投资人明确项目的税务处理。    

整体项目的税务政策的适用性调研;

投融资架构的税务筹划建议;

项目全周期(项目前期、建设期、运维期、退出阶段)的税务筹划建议;

项目的税务假设及成本模型的搭建和测算;

PPP采购相关文件的涉税条款的编制及审阅;

项目的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的梳理及协助谈判;

项目实施后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

项目的日常纳税申报服务。    

社会资本    

梳理项目全周期的税务影响;

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寻求可能适用的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

就项目各阶段的税务成本进行测算,厘清税务成本对项目整体的财务模型的影响程度;

分析不同架构方案下的税务影响及其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程度;

就可能的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与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征询及谈判。    


成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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