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563)合力破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今日要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合力破解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3.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推进中国—东盟经贸高质量发展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5.全国首单!中国华融助力天津城投企业融资20亿,“化债资金池”又一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合力破解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坚决落实税务总局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收共治新体系部署要求,以“税务+”共治品牌建设为牵引,探索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涉税问题,为纳税人缴费人带来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该局的相关案例入选了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辅导读本,并被评为2022年度湘潭市全面深化改革优秀创新案例。
加强协作服务,推动互融互促
在不动产司法拍卖过程中,历史欠税不明确、过户周期长等问题,是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共同面临的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难题。
湘潭市税务局聚焦“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因出让方历史遗留问题,竞拍成功后迟迟无法过户产权”这一痛点,以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为支点,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和部门工作壁垒,推动司法服务、税费服务与权证登记服务互融互促,确保被执行人非交易环节欠缴税款问题不妨碍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
湘潭市税务局围绕建筑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联合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集中解决了4批次建筑领域企业纳税人相关的办证资料不全、票据遗失、房产更名等问题,协调解决1393处不动产办证问题。
在湘潭税务和法院两部门的协同努力下,湘潭市雨湖区中南农机大市场内14位业主搁置了20个月的产权证,在2天内全部办理完毕,通过“税务+”共治品牌建设,在全省率先破解了不动产司法拍卖历史积案。
建立直连体系,提高工作质效
为有效解决税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湘潭税务联合法院等部门,确定了“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完善不动产拍卖询价模式和工作流程,共同构建法院、税务、人民银行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多部门参与的直连体系。同时,派驻专岗专人无缝衔接,对每一件不动产司法拍卖案件,明确买受人信息,公示或提示涉税风险,让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由谁缴、缴多少和如何办一目了然,展现了服务群众的“湘潭速度”“湘潭效率”。
此外,湘潭市税务局对市内跨区域不动产处置询价业务实行“网络询价”“同城通办”,在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并开发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计算工具。据统计,不动产司法拍卖住房类和非住房类涉税事项平均办结时间分别为2.7个工作日和1.3个工作日,分别比之前压缩了49%和62%。
自“税务+”共治品牌建设开展以来,全市已办理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业务553件,征收入库税费1.7亿元,月均入库税费比之前实现大幅增长。
成立党员先锋队,深入纾困解难
湘潭市税务局主动延伸服务触角,成立全省首支“税法银”联合党员先锋队,探索构建“税务+法院+协会+律所”合作模式,通过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11家律师事务所联动,将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与税收债权申报、破产清算欠税债权清偿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帮助企业和群众纾困解难。
2022年12月,“税法银”联合党员先锋队在工作中了解到,某被执行人近4年来企业经营停滞,一直欠缴职工养老保险费。他们马上联系企业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方案,并多次协调申请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市人社局、职工代表等进行联席协商。最终,法院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款中划缴112万元,供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同时,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用心用力用情的务实举措,受到了纳税人缴费人的高度认可。在近年来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湘潭税务连续3年位列优秀等次。
3.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推进中国—东盟经贸高质量发展
第20届中国—东盟博览会近日在广西南宁举行。本届东博会共组织签订投资合作项目470个,总投资额4873亿元,活动场次、项目数量、投资总额和制造业投资占比均创历届新高。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红利释放,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深入推进,中国和东盟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2022年双方贸易额9753亿美元,同比增长11.2%,比2013年的4436亿美元扩大了1.2倍。截至2023年7月,中国同东盟国家累计双向投资额超过3800亿美元,中国在东盟设立直接投资企业超过6500家。
本文以广西与东盟经贸发展情况为例,探讨税收在助力中国—东盟经贸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RCEP生效后为广西发展带来机遇
产业链供应链优化互补,助力企业成本下降。RCEP在区域内实施原产地累积规则,促进区域内国家产业链供应链优化互补,有助于降低进口成本。如工程机械相关零部件进口关税从5.4%降至4.8%,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节省零部件进口关税成本120余万元。广西铁砂矿等资源类产品整体进口价格同比降低25%。成本降低红利也向下游传导,从增值税发票数据看,2022年广西制造业企业的钢材采购平均价同比下降了514元/吨。
优势产品出口扩大,助力企业“乘风出海”。RCEP给“重工型”“特色型”产品出口带来积极影响。一方面,“重工型”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尽管2022年汽车及其零部件、钢材、化工等广西重工业产品出口贸易额占广西出口贸易额的比重仅约为7.3%,但东盟国家基础设施有长期需求,随着RCEP关税减让政策逐步落实,这些产业未来发展空间广阔。另一方面,“特色型”产品迎来新机遇。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为广西螺蛳粉、六堡茶、茉莉花茶、两面针牙膏等“特色型”产品出海提供了机遇,特别是袋装螺蛳粉2022年出口总计货值约8300万元。
区域投资合作优势明显,助力“走出去”“引进来”。RCEP区域内投资发展环境更稳定、开放、便利。2022年,广西吸引成员国实际投资额逆势增长456.1%,RCEP成员国国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次、人均申报金额分别同比增长47.53%、2.3%。广西迎来了吸引投资、人才发展机遇。由于产品重合度较低,且具备相对成熟工业体系和价格优势,广西汽车、机械、钢铁、建筑等行业已经走进东南亚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如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初在泰国成立子公司,并通过签署战略协议的形式不断整合海外营销、制造、物流服务等资源,全面打通工程机械海外产业链,在RCEP区域内实现了业务全覆盖。
地区税收协调合作加强,助力地方优势凸显。凭借区位相邻、双向投资与贸易多等优势,广西将有更多机会参与国家层面税收协调合作;同时,广西具备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优势,可以对特定主体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进行减免。
RCEP生效后广西企业面临的挑战
产业竞争更加激烈。RCEP生效后,龙眼、火龙果等热带水果的关税降为零,糖浆的关税税率在几年内将降至0%—5%,广西涉农产业将遭受东南亚等国的直接冲击。高技术产品市场份额也面临日韩企业挤压的问题,如广西在机械、汽车等行业方面具有一定规模优势,但与日本、韩国等国家相比,不具竞争优势。
部分产业出现转移。RCEP域内投资更加便利,东盟国家具备劳动力廉价、产业政策更加优惠等有利因素,造成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国际资本出现转移现象。如信息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冠捷显示科技(北海)有限公司部分生产线已转移至东盟国家。
营商环境仍需优化。在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据企业反映,在RCEP成员国设立子公司需要向商务等多个部门提交审批手续,时间跨度较长,流程较为烦琐,等待时间相对较长,增加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物流成本方面,广西北部湾港目前航线主要为东南亚近洋服务,对于其他航线覆盖较为薄弱,有些出口产品只能舍近求远走广东港口出口,增加了时间及费用。
企业汇兑风险增加。美元、东南亚货币仍是RCEP区域内贸易的主要货币,企业结算时受汇率波动影响,汇兑损失风险较高。如广西某公司2021年因印尼盾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造成近200万元汇兑损失;2022年因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影响,造成逾2000万元汇兑损失。
推进中国—东盟经贸高质量发展
做强优势产业,激励科技创新。一是扩大优势产品出口份额。大力发展电子通信设备及其零部件出口。发挥广西机械、汽车等产业优势,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扶持等方式,助力企业走进东南亚市场。二是加大研发奖补力度,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建议通过提高研发奖补等形式,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和培育,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发挥区位优势,优化产业布局。一是聚焦边海优势,锻造产业长板。建议以RCEP生效为契机,立足广西区位优势,围绕汽车、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广西,提高产业竞争力。二是释放税收红利,吸引外来投资。三是发展跨境电商,增强发展动能。鼓励企业通过收购RCEP成员国营销网络或新建营销网络等方式,组建海外营销中心。建立跨境电商物流合作联盟,完善海外仓储物流及售后服务体系,促进贸易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全面推行“极简审批”制度,强化系统集成及流程精简,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建设RCEP高能级合作平台。建立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务与投资峰会服务RCEP工商界合作机制,推动广西成立RCEP企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原产地证明签发、出口退税、境外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加强区域间税收调解、仲裁或情报交换、经验交流等方面合作,服务企业“走出去”。
健全人民币结算机制,化解货币风险。通过采用海外代付、增加人民币出口信用证等多种结算工具或推出人民币结算优惠政策,鼓励RCEP成员国使用人民币结算,化解对外贸易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上述违规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的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相应财政监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五、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本公告规定的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监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公告的有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所述“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四)本公告所述“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是指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和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普通中小学学生教科书是指根据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写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由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中小学学生上课使用的正式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教科书”的范围掌握。中等职业教育教科书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技工学校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具体操作时按国务院和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认定。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读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教辅材料。
(五)本公告所述“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是指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报纸和期刊。
(六)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七)本公告所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本公告所述“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5.全国首单!中国华融助力天津城投企业融资20亿,“化债资金池”又一例
近日,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轨交”)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天津轨交与中信集团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盘活集团存量股权资产形式,于9月22日成功落地20亿元融资。
该融资项目是天津国有企业与四大AMC首次成功开展融资合作,也是全国地铁行业与四大AMC开展的首次合作。
天津轨交表示,此次中国华融与天津政府的项目合作成功落地,既创新了天津城投平台的融资模式,及时补充了流动性资金,也充分发挥了资产公司盘活资产的专业优势,探索了集团与资产公司合作的新方向,同时进一步提振了金融机构对天津的发展信心。
近期城投公司与AMC合作案例不断
随着政治局“一揽子化债方案”推出,不少AMC在政策促进下参与地方债务化解,与多个省市的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资产盘活、不良资产处置、国企改革纾困、债务风险化解等业务领域提供相关支持。
据民生固收首席谭逸鸣表示,今年以来,长城资产、信达资产频繁与各地政府开展拜访交流活动,如长城资产先后与柳州、浙江、河南、山西、广西、内蒙古等区域交流工作,信达资产与贵州、山东、湘潭等区域开展合作,特别针对贵州及山东区域组建了金融专家团,开展精准对接合作。
此次天津轨交与中国华融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盘活存量股权资产形式融资20亿元,是全国地铁行业与四大资产公司开展的首次合作。此次融资项目的交易结构设置为“双LP+双GP”模式,项目存续期间,天津轨交将积极借助SPV企业市场资管团队专业资源,共同推动标的企业股权、资产盘活处置业务。
据华安固收研报,AMC 参与城投公司不良资产化解的方式主要有5种,包括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债务重组置换、非金融不良资产债权收购、担任地方化债基金管理人、资产证券化等。此次中国华融和天津轨交的合作方式属于AMC 参与设立化债资金池,目前全国已有多个AMC参与城投不良资产处置案例,通过成立基金为城投公司偿还隐性债务提供短期资金支持,可有效降低城投债务违约风险。
8月以来,市场对天津短融债券认购热情高涨,多只SCP债券认购倍数屡创新高,但由于近期市场出现短暂波动,认购倍数有所下调,以津城建为代表的短融认购倍数惨淡,其中最新两只“23津城建SCP061”和“23津城建SCP062”认购倍数仅为1.03和1.09。此次天津轨交与中国华融的合作将较好缓解城投平台的流动性压力,对目前市场认购热情预计将起到一定正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