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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购买文物艺术品相关财税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21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通文物的途径为: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等。因此,只要文物来源合法就可以进行拍卖和交易。本文对销售文物艺术品和购买文物艺术品相关财税政策分析如下:

一、销售文物、艺术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文物经营单位(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古物及古老书画,可依照财税〔2009〕9号文档第二条第(二)项与财税〔2014〕57号规定,销售旧货依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对个人售卖文物艺术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项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转让着作权免税增值税。

拍卖行拍卖文物艺术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二、个人销售文物艺术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文物艺术品,属于书画作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拍卖企业代扣代缴。

三、一般纳税人购买文物艺术品是否允许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例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面税收政策中列举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的进项税额,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下发过文件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的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如果再销售选择简易计税或发生非正产损失,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进项应当转出。

四、企业购买古玩字画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来了个一锤定音,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对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文件基本已经涵盖了主要用途:即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应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因此,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将“投资资产”的范围做了扩大或补充,即增加了“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等文物、艺术品。也可以说,新政策的规定回归到“投资资产”中“投资”的本质,不仅仅限定到对外投资的股权和债权,也包括对内投资的特定资产(文物、艺术品等)。

五、文物艺术品买卖是否缴纳印花税。

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签订的合同,依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但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为印花税应税凭证。主要对象是动产拍卖业务,包括常见的文物艺术品、机动车等拍卖种类,税率是拍卖成交确认书价款总额的0.3‰。尽管动产拍卖的印花税率为0.3‰,但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并未将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纳入应税范围。因此,委托方或买受人双方或其中一方是个人的动产拍卖书立的合同,均可免征印花税。

六、文物艺术品如何会计处理。

对于购入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会计处理,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一条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在所得税上已明确了要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因此,根据上面的会计政策规定精神,再结合税务上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笔者认为,把文物、艺术品设置为“投资资产”科目比较合适,这样就实现了税务与会计确认上的统一,之后再在“投资资产”科目下设置文物、艺术品等明细科目。

实务中,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时,应借记“投资资产——文物(或艺术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时,应借记“投资资产——文物(或艺术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意:对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不论会计上如何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告A100000表填报说明,在税法与会计处理办法不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并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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