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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延期纳税许可申请 时限不容含糊

发布时间:2017-08-05

延期纳税许可申请 时限不容含糊

李欣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力,当纳税人出现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时,或者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就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经同意后,在许可的期限内缴清延期税款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中,税务机关必须关注其中的四个时限。

2014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税款是行政许可事项。

一是申请期限。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简单地说,就是在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月申报的,如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等,一般月后15日(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下同)内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是按季申报的,一般季后15日内提出申请;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的税款,一般在5月31日汇缴期限界满前提出申请。

二是税款属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申请日必须满足“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也就是说,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属期,一定是申请当日应当申报缴纳的当期税款。对于往期未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尽管存在应缴未缴税款,但其申报期限已经超期,税务机关不予许可。

三是延期期限。《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是审批时限。延期缴纳税款是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的审批时限,但规定该项许可申请的审批权限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许可受理机关无法当场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之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许可申请后,应在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不超过30日。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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