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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解答】个人出售非住宅要缴纳什么税?

发布时间:2017-03-28
提问:  

  请问个人出售二手非住宅(商业):

  1、卖方需要缴纳哪些税?买方需要缴纳哪些税?

  2、缴纳的这些税的计算方式分别是怎样的?

  3、上述这些对应的税收政策文号和条款分别是什么?

  4、是否存在出售前持有期不超过两年或五年,有税率上的差别?


  专家回复:


  1、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买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和契税。


  2、卖方:


  增值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建税: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房产所在地适用税率确定(税率为7%、5%、1%中的一档)。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2%。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金额为旧房的评估价格以及转让时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如果不能取得旧房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印花税:售房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3、买方:


  印花税:售房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税率为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税收政策和文号详见政策依据部分。


  4、出售期持有期不超过2年或5年增值税税率有差异,这个政策是适用个人销售住房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七、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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