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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答疑】同一集团内企业资金借款往来利息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7-03-13

提问:  

  我公司是一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因此前集团一分公司属我公司托管,集团的分公司从我公司借款,支付利息予我公司,我公司又从集团借款,支付利息给集团,借款利率不一致。对于这种情况,请问:

  1、集团需要开利息发票给我公司吗?关于此的具体政策文件号是多少?

  2、我公司需要开利息发票给集团分公司吗?


  专家回复:


  1、集团应当给你公司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你公司应当给集团的分公司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税目注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政策依据: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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