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Y,会计朋友们,汇算清缴要来了,是不是又有点蓝瘦香菇了,每年这个时候都特别特别的忙,今天柠檬君给大家整理了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问题权威解答!你一定会喜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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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关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2、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3、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 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否则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企业筹建期的费用支出是否计入当期亏损?
答: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是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摊在各年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和(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
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9〕27号)
6、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点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7、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 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号)第四十条
8、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由于是按照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税函〔2009〕3号)
9、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10、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外购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11、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79号)第六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12、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
13、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财税〔2009〕60号)第三条
1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当期的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
15、合伙企业并未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也未实际分配,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法人企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由法人企业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第三条
16、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幼儿园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幼儿园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17、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1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6〕106号)
19、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4〕116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20、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公司现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现准备注销,清算所得适用什么税率?能否按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在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09〕60号第四点、国税函〔2009〕388号 附件2。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财税〔2015〕119号中的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财税〔2015〕119号规定条件但未申请享受的?
答: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该文的规定享受。
2、企业从事集成电路生产,新购设备既符合财税〔2012〕27号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请问如何享受优惠?
答: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缴投资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第三条
4、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
5、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157号 第一条 第二项
6、企业的哪些政策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
7、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8、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9、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0、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1、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12、企业从事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
13、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实行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将会影响公司当年的财务指标,能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答: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14、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获利年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以后年度符合的,应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1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16、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备案管理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办理优惠备案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2、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答: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答: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对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第30栏有体现“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时享受?
答: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
5、企业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吗?
答: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因此,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判断需要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
7、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需要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8、企业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要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答: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9、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何备案?
答: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0、纳税人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吗?
答:不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