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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修订,申报表应这样修改!

发布时间:2017-02-26

2017年2月24日,企业所得税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为文号发布,从发布之日生效。

本次修改的内容是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条款的修改:对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当年度超过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三年内计算扣除。


接下来,应该是国务院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财税实务工作者,更加关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修订。今天,我就预测一下申报表的修订吧,或者说既是希望也是建议。


先看看现在申报表中涉及捐赠支出的报表及需要修订的地方。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五)捐赠支出”数据按照会计账载金额填写,包括公益性金额和非公益性捐赠,是二者之和。该表应该不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按照受赠单位分明细填写,该表应该进行修订,且应该是大修订,该表在《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已经明细不适应了。我的建议是将该表一分为二。

《公益性捐赠支出跨年扣除纳税调整明细表》是借鉴现有的《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并在其基础上修改而来,填写规则也与弥补亏损的表相似。

《捐赠支出明细表》是在《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基础上简化而来。修改思路:

因目前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有12%和100%两种情况,而扣除比例100%的公益性捐赠资产可全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应分开。


非公益性捐赠是不能税前扣除,所以只要是账载金额的非公益性捐赠都应进行纳税调整。

(1)由于《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一分为二,故“(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中的“(填写A105070)”需要修改为新修订两张表的编号。


(2)“调减金额”的“*”应取消了,因为法律修订后就有可能出现调减金额了。


(3)表间的关系应调整:


A、当“本年可按12%税前扣除的限额<本年可按12%扣除的捐赠支出”时:


“税收金额”=本年可100%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本年利润总额*12%


B、当“本年可按12%税前扣除的限额>本年可按12%扣除的捐赠支出”时:


“税收金额”=本年可100%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本年可按12%扣除的捐赠支出+本年度实际扣除的以前年度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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