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增税目(补充更全面)
| ☞营改增政策要点分税目明细表 ☜税目基本税率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差额计算项目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征收率*交通运输服务1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3%航空运输企业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收转付的客票价款可差额扣除现代服务6%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服务、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3%客运场站服务(仅一般纳税人)经纪代理服务其中:不动产租赁(含土地租赁)11%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经营租赁5%融资租赁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5%(高速公路减按3%)个人出租住房5%(减按1.5%)其中:有形动产租赁17%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2012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电信服务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3%—邮政服务11%—3%—建筑服务11%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简易计税项目的总包方金融服务6%2012年9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3%金融商品转让、融资性售后回租生活服务6%文化体育服务3%旅游服务销售无形资产6%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11%小规模3%,简易办法5%。但如果按整个营改增政策,小规模和简易征收率一致且土地转让及租赁与不动产的转让及租赁政策都是一样的,所以本人觉得小规模也该5%财税〔2016〕47号: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不动产11%销售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销售试点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房地产开发项目(限一般计税方法) |
补充规定:
(财税[2016]140号)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即贷款服务)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即金融商品转让)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3、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5、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9、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0、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11、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12、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5、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7、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签订的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现行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