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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汇算清缴【0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忘风险管理

发布时间:2016-12-10
提示  

适合阅读人群: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财务主管,事务所从业人员。


主题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走过了八个年头,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则迎来重大的变化,值得大家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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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苛的116号文


家长对自己小孩从小严格要求是为了以后的路更宽更广。116号文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套配套政策,在内外资两税合并伊始背景下,从严从紧有其必要性。

116号文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多维度规范

116号文行文非常谨慎,不仅用了正列举立法技术列举了研发方向、加计扣除项目,对创新作了定义,文中多处出现了“直接用于”、“专门用于”等表述,116号文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不再展开论述,下面仅列出重要条款用作比较之用。

(一)企业研发方向须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

(二)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三)研发活动支出中,仅八项(略)列明支出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税基数。


注:财税[2010]81号、财税[2013]13号、财税[2013]70号渐进式增加五项加计扣除项目。


2

开放的119号文


创新驱动发展已上升国家发展战略,为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10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97号)。我们结合上面两个文件和大家一起学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以及风险管理。


▶ 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几乎覆盖了研发活动的合理支出




负面清单管理,列举不得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及七种活动,便于企业理解,减少征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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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该分类代码更新,随之更新)中的烟草制造业(行业明细代码为1610、1620、1690)、住宿和餐饮业(行业明细代码以61、62开头的两大行业61**、62**)、批发和零售业(行业明细代码以51、52开头的两大行业51**、52**)、房地产业(行业明细代码以70开头的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明细代码以71开头的行业)、娱乐业(行业明细代码以89开头的行业)为主营业务企业,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即使开展研发活动,其研发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2

以下七种非创新性和人文类“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委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式科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116号文规定企业委外研发,需要提供受托方的研发支出明细,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的支出明细中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计算加计扣除基数。这种管理模式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的压力,姑且不谈委托方有没有能力向受托方获取相关资料,试问受托方怎么会将自己的成本暴露给客户(关联方本身可能就是一家人除外),即使受托方愿意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几何?

119号文采取按照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计算加计扣除。比例和方法都很科学,大大提高企业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操作性。119号文要求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避免关联方通过不公允服务定价人为提高加计扣除基数。

举个简单例子,假设某研发项目中子项目委托第三方研发公允价位100万,委托方列支成本费用100万,同时加计扣除基数增加80万元;如果委托关联方研发价格1000万,虽然关联方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900万,但是委托方除了可以将1000万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还可以增加加计扣除基数800万元……

另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为了促进我国自主科技的发展,如果国内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科技难题委托找国外机构攻关,达不到最终的目的,因此119号文明确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特定创意设计活动支出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特定的创意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其他费用限额扣除

文中上面图片中所列的“其他费用”10%的天花板,具体计算如下:

其他费用加计扣除基数=119号文其他费用外的可加计扣除费用×10%/(1-10%)

比如:某企业2016年度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其中人员工资60万元、材料费20万元,其他费用20万元。

其他费用加计扣除基数=(60+20)×10%/(1-10%)=8.89万元

本年度加计扣除基数为60+20+8.89万元=88.89万元


▶后悔药

119号文允许企业在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作为税收优惠不备案视同放弃的例外。需要注意的是,发现2015年以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不适用追溯享受优惠。

比如: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2016年度研发费用由于财务人员不知有本政策,允许企业在履行备案手续后追溯到2016年进行加计扣除。



3

加强研发活动的税收风险管理,安心享受税收优惠


119号文非常Open,其配套文件97号公告也是以放为主的管放结合管理模式:备案管理,企业仅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97号公告的《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项目文件,我们往往忽略企业应留存备查的资料,胡说财税提示: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忘风险管理,以应对97号公告所要求的税务机关年度不低于20%的定期核查。至少5年内会核查一遍,你是不是特想第一年税务机关就来给你做做体检。


与非研发活动共用的资产,应记录使用情况并合理分配费用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特殊收入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扣减加计扣除的基数

     

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扣减加计扣除基数,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比如:某企业账面费用化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为80万元,处理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则本年度加计扣除基数为80万元-10万元=70万元

     特殊地,研发过程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实质上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因此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及台账管理


企业研发活动的会计核算可以比照《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按照研发项目设立明细账核算,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支出,并按照97号公告的要求按研发项目设置台账管理。

科目设置规则如下:

“成本类”中设置二级科目的“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核算。为了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按立项书上的项目名称设置“研发支出—XX资本化支出”和“研发支出—XX费用化支出”二级科目,三级科目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类型,入工资薪金、材料费等设置,或者通过财务软件的项目核算实现按项目核算的目的。


不得扣除项目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建议企业即使取得财政拨付的研发经费,也不要做为不征税收入申报,以获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必备)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必备)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如有)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如有)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如有)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必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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