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异地预缴
营业税环境下,异地预缴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各税种由地税统一预征完成;而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如存在异地项目预缴时,往往只关注了增值税,会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预缴增值税时请注意:机构若属简易计税办法时预缴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为2%;机构所在地按应缴和预缴的差额申报增值税。
接下来我想强调的是:预缴不仅仅是增值税,很多企业会忽略到了3个重要的税种,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附加。
首先,我们来谈谈企业所得税:根据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国税[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异地企业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同时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到项目所在地国税或地税机关按0.2%预征,回机构所在地汇缴。两点特别提示:
第1点,不知选择在国税还是地税预征企业所得税?判别的标准就是一个: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登记的,就选择在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反之异然。
第2点,项目部仅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不能在首次报验时登记提供《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的,则视为企业非自营业务。建筑企业应就该项目全部收入并入其收入总额,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对税负影响巨大,各位一定要注意哦!
其次是个人所得税: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应按工薪所得,按8级累进制在项目地地税机关纳税,有两点值得注意:
1、如果在项目所在地已经缴纳,机构所在地肯定不会重复征税;反之,如在机构地已经缴纳,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可以追缴,造成重复征税的风险;
2、项目是否有《企业自营业务承诺书》,决定该项目的属性是属于自营还是挂靠;如果是挂靠,将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项目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讲讲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依据财税〔2016〕74 号《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适应税率,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如果存在差异,各位只需要按所在地适应税率执行,无需担心补税和退还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冲减机构所在地的其他税费。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没有留抵(也就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的机制,各位一定注意控制该项税费多交收不回来了。


